二〇一五年黑龙江省产稻谷专场竞价交易会细则
字号: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一五年黑龙江省产稻谷专场竞价交易会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北京市储备粮轮换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粮食局及有关综合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市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此次交易会采用现场(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计算机和网上竞价交易方式采购。卖方为本次采购货物承储库以外的加入北京市粮食局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买方为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第三条  交易会前,单一品种报名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或交易会当日参加竞价交易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竞价交易的品种、数量和费用

竞价采购2015黑龙江省产三等以上(含三等)新粳稻谷16.35万吨。

对使用铁路运输的中标企业,将支付40/吨的集并费用,纳入货款,一并结算,并计入采购成本。

第五条  交易会报名须知:

本次竞价交易会为现场网上报名,取消远程网上报名。参会报名企业需携带加盖公章的2015黑龙江省产稻谷专场竞价交易会承诺书》。(承诺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下载http://www.bjlsjyzx.com。)

未办理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报名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5、《交易授权委托书》。

6、北京市粮食局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交易卡。

7、《2015年黑龙江省产稻谷专场竞价交易会承诺书》

第六条  参加交易会的企业须向交易中心预缴保证金。本次参加稻谷采购须预缴交易保证金10/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吨。对近两年参加北京与黑龙江稻谷产销合作的企业,本次参加稻谷采购须预缴交易保证金10/吨和履约保证金50/吨。

第七条  竞价采购稻谷最高限量的规定。

⑴ 参加采购稻谷竞价的企业,本次最高限量0.5万吨;

⑵ 产销合作的企业,且近两年平均完成数量在0.5万吨(含)以下,本次最高限量0.5万吨;

⑶ 产销合作的企业,且近两年平均完成数量在0.5万吨至0.8万吨(含),本次最高限量1万吨;

⑷ 产销合作的企业,且近两年平均完成数量在0.8万吨以上,本次最高限量2万吨。

2013-2014年度、2014-2015年度的稻谷采购(产销合作)中,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单位,不得参与本次竞价会。

2015年有违约记录的企业,双倍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在交易会前一天16:00前必须到达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账户。参会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开户银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3号。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企业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三个工作日内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交易中心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以上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

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属参会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最短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九条  北京市粮食局储备处、调控处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交易底价在交易会前以现场公告方式和网上公告方式发布。

第十条  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竞价交易会公告》。

第十一条  竞价交易会前可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交易清单》、《交易细则》、《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相关信息,并于报名时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十二条  竞价采购稻谷质量要求

12015年东北产粳稻谷。质量符合国标GB 1350-2009要求。稻谷底价以出糙率≥77%为基础价,出糙率每增加l(1),价格提高0.02/公斤。出糙率最高结算标准为81%。国标三等以下(不含三等)拒收。

2、稻谷质量还应符合GB/T20569-2006《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标准。其中脂肪酸值≤17.0KOH/干基)/mg/100g),脂肪酸值超过17.0KOH/干基)/mg/100g)的拒收。

3、使用愈创木酚法判定新陈标准时颜色呈砖红色并且使用酸度指示剂法呈绿色。

4、供货方须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出具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2015116日上午9:30

第十四条  交易地点:

1、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85号金谷大厦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大厅。

2、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05号楼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二层交易大厅。

第十五条  因系统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暂停交易或改变交易方式。参会企业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属指派的、限两名)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代表要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http://www.bjlsjyzx.com)。

第十七条  交易代表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

第十八条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现场严禁吸烟、酗酒、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并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竞价采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价格。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二十二条  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三条  现场计算机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二十四条  开市后,卖方使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采购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卖方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竞价单位最高成交量以《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卖方一经应价确认,不得撤销。

第二十七条  卖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在起点价位(底价)上无卖方应价时,撤消该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卖方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再无新的卖方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三十条  交易成交后,自动打印出《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三十一条  卖方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与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三十二条  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参加交易会的企业,交易会当日应携带企业公章或合同章。中标后,现场与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签订合同。

第六章   竞价采购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竞价采购卖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运任务。其中:中标企业在本次竞价会中标总数量在1万吨(含)以下的,发运截止日为20151211日;中标企业在本次竞价会中标总数量在1万吨以上的,发运截止日为20151231日。

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买方承储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之差为正负50吨以内(50)的,视为完成合同,并据实结算。

第三十五条  竞价采购货物验收:接收稻谷入库时,买方承储单位必须要求卖方先出具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的质量检验报告;买方承储单位须按合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与卖方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质量由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进行复检,将验收合格的粮油填写《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同时,中标单位在入库时,还须向入库单位提供能证明粮食产地的相关材料。

1、采用铁路运输的,须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铁路运输大票;

2、采用公路运输的,须提供:票据凭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与承运方签订的运输合同,运输相关票据,以及支付运输企业运费后对方开具的相应发票;影像资料:逐车提供出入库影像资料;新粮证明和出库凭证。

入库单位查验上述材料齐全的方可办理接收入库工作,并凭上述材料到储备处办理入库结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竞价采购结算方式:卖方交货完毕后,由买方承储单位持《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持采用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规定的材料到北京市粮食局储备处开具《市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卖方凭《市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与买方进行结算。卖方收到货款后,及时向买方出具销售发票。

第三十七条  竞价采购,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卖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卖方。

第三十八条  竞价采购合同完全履行后,卖方凭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开具的《北京市储备粮油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申请退回竞价购买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回保证金有关手续。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达成后,成交企业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按未签订合同数量扣除履约保证金,稻谷扣除标准为100/吨。其中,产销合作的企业稻谷扣除标准为50/吨。

第四十条  成交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实际未完成量由交易中心和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稻谷扣除标准为100/吨。其中,产销合作的企业稻谷扣除标准为50/吨。

成交企业的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竞价采购卖方发运的稻谷,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充新的情况,视为违约,除拒收外,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提交北京市粮食局储备处协调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四十三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5116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的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