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级储备稻谷邀标竞价采购交易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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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通州区级储备稻谷竞价采购交易会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北京市通州区粮食局委托承担竞价购买的具体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此次交易会采用邀标现场计算机网上竞价交易方式。买方为北京市通州区粮食局,卖方为本次采购货物承储库以外的加入北京市粮食局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并且参加邀标竞价采购稻谷的企业为接到邀请通知的企业。

买方委托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负责与成交单位签订合同、粮食入库、和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交易的品种、数量

邀标竞价采购2016年辽宁省产三等以上(含三等)新粳稻谷5500吨。

第四条 报名参会企业需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参加邀标竞价采购稻谷的企业须携带相关手续到交易中心现场报名。

(二)未办理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报名参会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5、《交易授权委托书》。

6、参加交易会当天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报名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企业须向交易中心预交保证金。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必须到达交易中心账户。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开户银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3号。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中心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

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中心开具的保证金收据,经交易中心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交易中心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以上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

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属参会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最短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北京市通州区粮食局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交易底价在交易会前以现场公告方式发布。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竞价交易会公告》。

第九条 每次竞价交易会前二天可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交易清单》、《交易细则》、《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相关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十条 邀标竞价采购稻谷质量要求和须知

1、2016年辽宁省产粳稻谷。质量符合国标GB 1350-2009要求。稻谷底价以出糙率≥77.0%为基础价, 相邻等级之间价差为0.02元/市斤,不执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国标三等以下(不含三等)拒收。

2、稻谷质量还应符合GB/T20569-2006《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标准。其中脂肪酸值≤17.0(KOH/干基)/(mg/100g),脂肪酸值超过17.0(KOH/干基)/(mg/100g)的拒收。

3、使用愈创木酚法判定新陈标准时颜色呈砖红色并且使用酸度指示剂法呈绿色。

4、谷外糙米含量要求≤4.0﹪。

5、本次竞价采购稻谷中标企业均采用公路运输方式发运。

7、报名时须提供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及新粮证明,新粮证明应明确粮食产地。

8、供货方须提供发运稻谷所在地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的检验报告。

9、接收单位在入库过程中,对入库稻谷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黄曲霉毒素B1含量,检测含量超标的拒收,抽取样品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一条 入库单位按照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源信息,赴出库地进行实物核实,并提交书面材料(加盖公章),说明实物核实情况,作为办理入库结算的附件。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10:30 

第十三条 交易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0号5号楼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大厅。

第十四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推迟或改期交易,已经应价的交易标的,依据交易系统判定的结果,视为成交或未成交,已经成交标的结果有效。参会企业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五条 交易代表(属指派的、限两名)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代表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

第十七条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现场严禁吸烟、酗酒、大声喧哗及打电话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并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 竞价交易

第二十条 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供货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价格(含包装)。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二十一条 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二条 现场计算机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采购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开市后,卖方使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二十四条 竞价采购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卖方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竞价单位最高成交量以《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六条 卖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在起点价位(底价)上无卖方应价时,撤消该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卖方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再无新的卖方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二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出《竞价交易购销合同》。成交单位与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卖方须在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发运任务。数量以合同为依据,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之差为正负10吨以内(含10吨)的,视为完成合同。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卖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卖方。

第三十三条 买方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账户。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及时开具《入库通知单》通知卖方发货。

第三十四条 竞价采购货物验收:接收粮油入库时,须按照“第十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

买方承储单位须按合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与卖方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质量由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进行复检,将验收合格的粮油填写《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五条 卖方交货完毕后,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任何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卖方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拨付货款和退回保证金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3日内必须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5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中心与卖方结清货款。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成交后,成交企业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按未签合同数量以100元/吨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余款退回。

第三十八条 卖方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根据实际未完成量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为100元/吨。卖方的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 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根据实际违约数量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为100元/吨。买方的违约行为给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卖方发运的粮食,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充新的情况,视为违约,除拒收外,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北京市通州区粮食局协调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四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6年12月29日在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的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16年12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