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一七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一次竞价交易会细则
(邀标竞价采购稻谷专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北京市储备粮轮换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粮食局及有关综合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市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此次交易会采用现场计算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交易方式采购。买方为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卖方为本次采购货物承储库以外的加入北京市粮食局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参会单位须是接到本中心邀请通知的企业。并且以各远郊区县粮油总公司或原市属粮食企业为母体的,其所管理或关联经济责任的具有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不得拍本母体的标的,如中标视同违约,中标结果无效,并按违约处理。
报名期间,交易品种和数量可在报名截止前更改。参会企业预缴保证金应与所报品种和数量相符。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交易的品种、数量
邀标竞价采购2017年黑龙江、吉林产二等以上(含二等)粳稻(圆粒)11.6万吨。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样品清单为准。
第四条 报名交易会须知
(一)未办理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报名参会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5、《交易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参加交易会的企业须向交易中心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
保证金在交易会前一天16:00时,必须到达交易中心账户。参会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开户银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3号。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企业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三个工作日内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交易中心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以上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
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属参会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最短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北京市粮食局调控处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竞价交易会公告》。
第九条 每次竞价交易会前二天可在交易中心http://www.bjlsjyzx.com网站上查阅和下载《交易清单》、《交易细则》、《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相关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十条 邀标竞价采购稻谷质量要求:
1、2017年黑龙江、吉林产粳稻谷。质量符合国标GB 1350-2009要求。稻谷底价以出糙率≥79.0%为基础价,相邻等级之间价差为0.02元/市斤,不执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国标二等以下(不含二等)拒收。
2、整精米率≥64.0﹪。
3、稻谷质量还应符合GB/T20569-2006《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标准。其中脂肪酸值≤17.0(KOH/干基)/(mg/100g),脂肪酸值超过17.0(KOH/干基)/(mg/100g)的拒收。
4、使用愈创木酚法判定新陈标准时颜色呈砖红色并且使用酸度指示剂法呈绿色。
5、谷外糙米含量要求≤4.0﹪。
6、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标的,拒收。镉含量超标的,拒收。
第十一条对中标企业的要求:
1、采购稻谷数量最高不超过1.5万吨。
2、发运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8日(以铁路发运大票时间为准)。
3、严格按照采购品种和质量要求组织货源,认真执行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
4、供货时,须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出具检验报告。
5、须经接收单位人员现场核验发货地、品种后,方可发运。签订合同时,须向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以下简称燕谷公司)报备发货地。如需调整发货地,须向称燕谷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发货地。
6、发货地相对集中,同一标的,只能在同一个省域发货,不得在一个以上省域发货。
7、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发运。发运地为黑龙江、吉林省域内的火车站点,铁路大票中发运地不符合要求的,拒收。采用其他方式发运的,拒收。
8、配合接收单位人员在发运地的核验工作;配合接收单位开展验质、检斤、票据核验、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接收单位处理好商务纠纷。
9、不得参杂使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无理取闹。否则,三年内不得参与市储备稻谷采购工作。
10、平仓检测时,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标或镉含量超标,接收单位或燕谷公司可以追究中标企业责任。
11、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中标企业不执行合同约定事项,或不积极配合协调解决发运中遇到的问题,燕谷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企业违约责任。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2017年11月8日上午9:30。
第十三条 交易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0号5号楼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大厅。
第十四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推迟或改期交易,已经应价的交易标的,依据交易系统判定的结果,视为成交或未成交,已经成交标的结果有效。参会企业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五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属指派的、限两名)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代表要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http://www.bjlsjyzx.com)。
第十六条 交易代表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
第十七条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现场严禁吸烟、酗酒、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并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竞价采购交易
第二十条 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价格。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二十一条 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二条 现场计算机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二十三条 开市后,卖方使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二十四条 竞价采购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卖方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竞价单位最高成交量以《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六条 卖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在起点价位(底价)上无卖方应价时,撤消该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卖方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再无新的卖方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二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出《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与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六章 竞价采购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竞价采购卖方发运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8日(以铁路发运大票时间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买方承储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之差为正负50吨以内(含50吨)的,视为完成合同,并据实结算。
第三十三条 竞价采购货物验收: 接收粮油入库时,须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
买方承储单位须按合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与卖方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质量由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进行复检,将验收合格的粮油填写《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 竞价采购结算方式:卖方交货完毕后,由买方承储单位持经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确认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和《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到燕谷公司办理货款结算。由燕谷公司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制“市储备粮入库结算单”,办理入库结算和支付货款手续。卖方收到货款后,及时向买方出具销售发票。
第三十五条 竞价采购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卖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卖方。
第三十六条 竞价采购合同完全履行后,卖方凭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开具的《北京市储备粮油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申请退回竞价购买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回保证金有关手续。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达成后,成交企业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按未签订合同数量扣除履约保证金。其中,扣除标准为150元/吨。
第三十八条 成交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实际未完成量由交易中心和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为150元/吨。
成交企业的违约行为给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竞价采购卖方发运的粮油,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充新的情况,视为违约,除拒收外,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提交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协调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四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7年11月8日在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的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