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大兴区级储备小麦挂牌销售交易会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局委托承担挂牌销售小麦的具体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保证挂牌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本次挂牌交易会采用远程网上计算机交易方式。
卖方为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局,买方为本次销售货物承储库以外的加入北京市粮食局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北京兴粮礼贤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受卖方委托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粮食出库、结算和商务处理等事宜。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本次挂牌销售交易会交易的品种、数量:
挂牌销售2014年河南产大兴区级储备小麦4510.88吨。
第四条 报名参加交易的企业需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交易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服务有效期内的北京市粮食局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交易卡及报名表。
第五条 报名参会单位须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2018年有违约记录的企业,双倍收取保证金。
上述保证金在挂牌交易会前一天必须到达交易中心账户。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开户银行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3号。
参加挂牌交易会的企业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交易中心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将交易单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密钥)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以上单位代码、密码、密钥等为参会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
单位代码、密码、密钥等属参会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最短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密码、密钥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局负责提供挂牌交易清单。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 交易时间:2018年6月5日10:00—16:00 。
第九条 交易地点: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0号5号楼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大厅。
第十条 交易时间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提前公告。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参会企业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挂牌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挂牌销售交易
第十二条 挂牌销售采取先付款后提货的方式,所报价格为出卖人出库单位库内汽车车板价价格(不含包装)。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十三条 挂牌销售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挂牌同一标的,价高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十四条 开市后,买方使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增报价。
第十五条 买方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十六条 进入当前交易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买方应价,并且在计算机挂牌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10分钟)内再无新的买方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十七条 买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在起点价位(底价)上无买方应价时,该笔交易进入下一轮,重新交易。
第十九条 计算机挂牌交易按本次交易挂牌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进行。
第二十条 挂牌销售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买方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意向数量。挂牌交易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挂牌交易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挂牌交易。每单位最高成交量以《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出《挂牌交易粮食购销合同》。买方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与北京兴粮礼贤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第五章 挂牌销售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挂牌销售买方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账户。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通知卖方承储单位发货。
第二十四条 挂牌销售实行取货制。买方凭《出库通知单》到指定地点取货。交货时间:自出库通知单签发之日起30天内提清货物。
第二十五条 挂牌销售粮食质量以样品为准,买方如对质量有异议,应在缴足货款后(出库前)的三日之内书面申请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所发生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出库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出库时如果发生数量差数,由卖方承储单位按照该样品成交价向成交企业退还货款或以与样品质量相同的商品粮补齐给成交企业。
第二十六条 挂牌销售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买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买方。
第二十七条 合同约定的提货期满后,如因买方原因粮食不能全部运出,自合同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卖方承储单位按北京市储备粮储存标准收取费用。超过销售合同规定的出库期限,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单位签订委托代储协议并由双方另行协商储存费用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单位协商,运费由买方承担。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及包装物价格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单位协商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每吨粮食所用编织袋、标旧麻袋和新麻袋的价格不得超过20元、30元和45元。
第二十九条 出库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散粮灌包费5元/吨;散粮标包费10元/吨;铁路运输装车费3元/吨。
第三十条 买方提货完毕后,双方验收无误且卖方承储单位开具销售发票无任何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卖方承储单位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承储单位办理拨付货款和向买方退回保证金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3日内必须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5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中心与卖方结清货款。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达成后,成交企业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按未签订合同数量扣除交易保证金直至预缴的投标保证金扣完为止。其中,粮食扣除标准为100元/吨。
第三十三条 成交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实际未完成量由交易中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其中粮食扣除标准为100元/吨。成交企业的违约行为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提交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局协调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6月5日在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的挂牌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18年6月5日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挂牌交易粮食出库通知单
京粮交易中心〔2018〕 号
卖方承储库:
买方: 依据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大兴区级储备小麦挂牌销售交易会《挂牌交易购销合同》规定,已将下表所列标的号货款汇入我中心账户,我中心已经收到下表所列标的号货款。请卖方承储库及时发货出库。
单位:吨、元
|
序号 |
标的号 |
承储库 |
存粮地点 |
数量 |
金额 |
|
1 |
|||||
|
2 |
联系电话:010—63564598
联 系 人:赵亚平 姜薇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盖章)
2018年 月 日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挂牌交易粮食验收确认单
卖方:
买方:
合同号: ;
根据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大兴区级储备小麦挂牌销售交易会交易细则》规定,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卖方供货 吨,双方已验收交接完毕且收取销售发票,双方无任何争议。
其他情况说明: 。
注: 请双方全额结算完毕,填写“验收确认单”后,由卖方送达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电话:010-63564598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0号5号楼 联系人:赵亚平
邮编:100054 传真:010-63565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