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标 细则)二〇一九年第十一次竞价交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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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一九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一次竞价交易会细则

邀标竞价采购稻谷专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北京市储备粮轮换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有关综合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北京市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此次交易会采用现场计算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交易方式采购。买方为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以下简称“燕谷公司”),卖方为本次采购货物承储库以外的加入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参会单位须是接到本中心邀请通知的企业。并且以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或原市属粮食企业为母体的,其所管理或关联经济责任的具有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不得拍本母体的标的,如中标视同违约,中标结果无效,并按违约处理。

报名期间,交易品种和数量可在报名截止前更改。参会企业预缴保证金应与所报品种和数量相符。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交易的品种、数量

邀标竞价采购2019年黑龙江省、吉林省产二等及以上粳稻谷(圆粒)14.21万吨。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样品清单为准。

第四条 报名交易会须知

(一)已领取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可直接登陆交易中心网站报名,无需再到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未办理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报名参会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5.《交易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参加交易会的企业须向交易中心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稻谷最高限量1.5万吨。2019年有违约记录的企业,双倍收取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在交易会前一天16:00时,必须到达交易中心账户。参会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开户银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3号。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企业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三个工作日内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交易中心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以上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

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属参会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最短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竞价交易会公告》。

第九条 每次竞价交易会前二天可在交易中心(http://www.bjlsjyzx.com)网站上查阅和下载《交易清单》、《交易细则》、《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相关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十条 邀标竞价采购稻谷质量要求:

1.等级和价差

等级应符合国标(GB1350-2009《稻谷》)二等及以上。底价以二等为基础价,相邻等级之间价差为40元/吨,最高结算标准为一等,不执行“半等级半增减价”。二等以下拒收。

2.基础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符合GB1350-2009《稻谷》粳稻谷二等及以上相关质量要求;整精米率≥61.0%;谷外糙米含量≤4.0%

储存品质指标符合GB/T20569-2006《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标准;脂肪酸值≤17.0(KOH/干基)/(mg/100g)。

新陈判定使用愈创木酚法判定新陈标准时颜色呈砖红色并且使用酸度指示剂法呈绿色。

稻谷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方可接收入库,否则拒收。

3.食品安全指标

稻谷中黄曲霉毒素B1应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其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为10μg/kg。否则拒收。

铅、镉的含量应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限量标准。其中:铅、镉限量为0.2mg/kg。否则拒收。

4.平仓检验

稻谷经逐车检验合格后,过磅检斤入库,各货位入库结束且平仓作业完成后,接收单位向我局申请平仓检验。我局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逐货位按要求进行平仓取样,检验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平仓检验合格的,该货位稻谷转为市储备粮,退回中标单位预缴的交易保证金;若平仓检验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中标企业的要求:

1.发运地和运输方式

运往北京市内的稻谷,须采用铁路运输。同一标的的稻谷,中标单位只能在同一产地(黑龙江省或吉林省)发货。

2.采购稻谷数量最高不超过 1.5 万吨。

3.发运截止时间为 2020 1 8 日。

4.提供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

中标单位对发运稻谷的质量安全负全责。发运前,中标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对黄曲霉毒素B1,铅、镉等含量进行检测,出具《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并加盖具有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或具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供接收单位核验。

5.提供出库质量检验报告。

中标单位须向接收单位出具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的样式,由粮食收购地粮食仓库出具《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供接收单位核验。

6.提供出库单据。

中标单位应提供由收购地的粮食仓库提供的出库单据及相关明细,供接收单位核验。

7.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单位对提供的报告、单据的真实性和粮食质量负全责。若平仓检验时,中标单位发运的稻谷质量指标或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扣除违约单位的履约保证金。(2)违约单位须退还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已经支付的购粮款,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3)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违约单位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两年内禁止参与市储备粮交易。

8.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中标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具体出库地点信息,提供核验所需相关材料,配合接收单位派出人员在发运地的现场核验工作;应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票据核验、验质、检斤、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应配合接收单位处理好商务纠纷。

入库过程中,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中标单位应及时书面函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在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的共同监督下,由接收单位按GB/T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进行扦样,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接收单位接收入库,检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检验不合格的,由中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进行处理,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9.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稻谷监管和处理工作。

中标单位运入北京辖区的稻谷,若经接收单位或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北京辖区处理的,须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在北京辖区外处理的,须经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北京辖区和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管下进行处理。如发现流入口粮市场的,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十五条处理。

10.竞拍标的限制。

以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或原市属粮食企业为母体的,其所管理或关联经济责任的具有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不得拍入库地点为本母体企业的标的,如中标视同违约,中标结果无效,并按违约处理(注释:远郊区粮油总公司,不得拍由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京粮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不得拍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京粮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

第十二条 对本市接收单位的要求

1.核实发运情况并监督发运。

发运前,接收单位须按照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源信息,派人赴发运地监督发运,确认稻谷产地、发运地、质量符合要求且具有《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和《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后,中标单位方可发货。中标单位结算时,须持有接收单位向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出具的书面实地核实材料(加盖接收单位公章),作为办理入库结算手续的要件之一。

2.审核发运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稻谷发运到京后,接收单位须对发运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出库单据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拒收。若审核中存在技术疑难的,商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研究解决。

3.对接收的稻谷进行逐车检、按一定比例送检。

逐车检验项目为:接收单位须对到站稻谷进行逐车(铁路货车车厢)检验基础质量指标以及黄曲霉毒素B1食品安全指标。所有检验指标均合格,该车粮食方可检斤入库。

接收单位应督促发运单位做好铅、镉两项食品安全指标的前期把控,做到关口前移。1.认真审核确认中标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2.按照每标的来车总数10%的比例,根据每车到站的先后顺序,按照一定的间隔抽取样本(等距抽样),分批次及时将样品送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做铅、镉的含量检测。要杜绝单据审核不严、样品送检不及时、抽样比例不足等问题。如发现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接收单位应立即通知中标单位停止发运,并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处理工作。

4.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单位要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对接收稻谷的质量、数量、接卸储存作业安全负全责,并与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签订委托接收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事项。严格执行“四个购买”:(1)若平仓检验时,已入库稻谷的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2)若平仓检验时,接收稻谷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3)若在储存期间,发现稻谷食品安全指标或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由接收单位按照结算价格购买;(4)若在后期轮换出库时某标的稻谷出现多次流标,接收单位应按照当年最后一次竞价销售稻谷的底价购买。

5.严禁超装粮线。

入粮过程中,要及时做好粮面高度的监测和预判,入库结束后,应及时平整粮面,平仓后粮面不得超过设计装粮高度。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2019年11月14日上午9:30。

第十四条 交易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0号5号楼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大厅。

第十五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推迟或改期交易,已经应价的交易标的,依据交易系统判定的结果,视为成交或未成交,已经成交标的结果有效。参会企业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属指派的、限两名)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代表要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http://www.bjlsjyzx.com)。

第十七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

第十八条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现场严禁吸烟、酗酒、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并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竞价采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价格。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二十二条 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三条 现场计算机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二十四条 开市后,卖方使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采购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卖方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竞价单位最高成交量以《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七条 卖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在起点价位(底价)上无卖方应价时,撤消该笔交易。

第三十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卖方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再无新的卖方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三十一条 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出《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三十二条 卖方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与燕谷公司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六章 竞价采购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竞价采购卖方发运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8日(以铁路发运大票时间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买方承储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之差为正负50吨以内(含50吨)的,视为完成合同,并据实结算。

第三十五条 竞价采购货物验收:接收粮油入库时,须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

买方承储单位须按合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与卖方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质量由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进行复检,将验收合格的粮油填写《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 竞价采购结算方式:燕谷公司依据卖方与买方委托的接收单位签订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及经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审核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办理入库结算和支付货款手续。卖方收到货款后,及时向买方出具销售发票。

第三十七条 竞价采购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卖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卖方。

第三十八条 竞价采购合同完全履行后,卖方凭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开具的《北京市储备粮油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申请退回竞价购买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回保证金有关手续。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达成后,成交企业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按未签订合同数量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为150元/吨。

第四十条 成交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实际未完成量由交易中心和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为150元/吨。

成交企业的违约行为给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竞价采购卖方发运的粮油,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充新的情况,视为违约,除拒收外,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提交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协调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四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11月14日在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的“二〇一九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一次竞价交易会(邀标竞价采购稻谷专场)”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19年11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