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2025年北京市京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竞价销售交易交易会(贸易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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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5年北京市京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竞价销售交易交易会交易细则贸易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粮食(含大豆、油脂油料等,下同)交易主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结合贸易粮交易特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保证交易会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地方板块(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参与贸易粮交易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此次竞价交易会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地方板块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销售玉米。供货方为北京市京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货方为本次采购货物承储单位以外的加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并同时具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以下简称买方)。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交易的品种、数量:

竞价销售2020年产玉米562.66吨(存储地:北京市昌平区)。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清单为准。

第五条 交易会报名须知:

(一)本次交易活动由买卖双方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地方板块(北京市场)进行市场化交易,参与交易的会员单位应关注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理性参与竞价交易。

(二)本次竞价交易会设销售玉米专场。参与交易的买方会员单位按规定时间准时进入专场,按顺序逐一参与竞价。

(三)报名期间,交易数量可在报名截止前更改。参会的卖方会员单位预缴保证金应与所报品种和数量相符,否则无法参与交易。

(四)参会的会员单位应遵守国家及地方与粮油相关文件的规定,遵循交易会当期交易公告和交易细则,遵守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承认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员章程》,严格执行交易平台关于《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A服务协议》等文件规定,方可进场参与本次委托竞价交易会。

第六条 参加交易会资格

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需同时注册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和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双会员制)。请先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后,再完成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注册。

(一)办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所需资料:

1.《会员登记表》;

2.《会员申请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3.《交易代表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交易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须按1:1比例复印或扫描正反面至A4纸同面。营业执照副本可适度缩小至A4纸全幅,且二维码清晰可查。相关文本可在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 办理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请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依据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相关规定,在单位注册所在地关联省份交易中心获取资格并取得密钥。
  • 相关样本可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四)交易中心确定交易资格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移交交易代表。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的会员单位的交易资格凭证,属参会的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第一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进行补办。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的会员单位自行承担;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参会的会员单位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的会员单位自行承担。竞价交易存在交易风险,参与竞价的会员单位应知晓风险,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条 保证金、最高限量、交易服务费及相关

(一)卖方(供货方)的规定。

卖方按委托竞价销售玉米总体数量,以每吨210元(交易保证金1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预缴保证金。预缴的保证金,应在交易会前3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足额交付。

(二)买方(购货方)的规定。

参与竞价销售玉米的买方单位按照预估竞拍数量预缴保证金,缴付标准为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200元/吨。

竞拍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量。每会员单位最高限量为562.66吨。

买方保证金在本次交易会前,即2025年7月3日16:00时前必须到达交易中心账户,否则无法参与本次交易会。参会会员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开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

(三)交易服务费:交易成交后,中标单位(买方)按成交金额的2‰,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经交易中心核实,在《贸易粮油竞价销售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四)买卖双方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完全履行后,由交易中心依据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五)未中标的会员单位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六)会员单位退款账户以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企业绑定账户为准。

第八条 卖方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合同样本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交易中心于交易会的前7日通过媒体发布《交易公告》。

第十条 参加交易会的会员单位可于交易会前三天,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当期《交易清单》《交易细则》《贸易粮油竞价销售合同》样本等相关信息。交易中心于交易日前,对本次交易会的相关事项、网上交易操作进行咨询和解答。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 交易时间:2025年7月4日10:00。

第十 交易网址:国家粮食交易平台

第十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推迟或改期交易,已经应价的交易标的,依据交易系统判定的结果,视为成交或未成交,已经成交标的结果有效。参会的会员单位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的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买方应按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地方板块。

第十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交易的买方按交易顺序逐节进行交易。

第十 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竞价销售交易

第十 竞价销售采取先付款后交货的方式,报价格为卖方出库单位库内汽车车板价或库内专用线站台旁价格(不含包装)。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十 竞价销售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高者优先;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专场逐节进行交易。

第二十 开市后,会员单位使用交易终端按交易专场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竞价标的的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5元/吨的价位递增报价。

第二十 竞价销售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会员单位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品种、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最高限量以本次交易会《交易公告》为准。

第二十 会员单位如接受竞价交易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应价。会员单位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 会员单位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 委托标的无会员单位在起点价位(底价)应价时,竞价交易系统判定该委托标的流标。

第二十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会员单位应价,并且在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40秒)内再无新的会员单位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二十 交易成交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贸易粮油竞价销售合同》。

第二十 中标单位必须于交易成交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与北京市京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贸易粮油竞价销售合同》。

中标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以北京市京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供的纸质合同为准,结算方式采用线下结算的方式。

第六章  竞价销售交割与结算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条 中标会员单位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北京市京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农发行昌平区支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北京市京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全部货款到位后,开具《出库通知单》通知中标会员单位实施出库。同时向中标会员单位开具与合同数量、金额相等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标单位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货物出库。出库货物的质量以《交易清单》发布的标的指标为依据,数量以交易合同数量为依据,具体以粮食交付地点标准计量衡器为准。

合同双方应协商确认出库时间和出库计划,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批次完成交货。

如因不可抗力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事项、终止合同等,须书面函告交易中心确认。

第三十 合同双方对粮食实物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的,双方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签订的协商协议书并书面函告交易中心备案。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按调解协议继续履约,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数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可组织合同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衡器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衡器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可组织合同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计量衡器重新校准及扦样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 合同约定的提货期满后次日起,如因中标会员单位原因粮油不能全部运出,自《贸易粮油竞价销售合同》载明的取货截止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卖方按北京市储备粮储存标准收取储存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的,合同双方签订委托代储协议并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储存费用标准。

第三十三条 出库的费用由中标会员单位承担。具体费用包括:散粮灌包费5元/吨(散粮标包灌包费10元/吨);铁路运输装车费3元/吨。

中标会员单位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及包装物价格由中标会员单位与承储单位协商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每吨粮食所用编织袋、标旧麻袋和标新麻袋的价格不得超过20元、30元和45元。具体发运方式由合同双方协商,运费由中标会员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次竞价交易会销售的玉米为散装,不含包装。

第三十五条 中标会员单位准备提货出库时,应事先与出库单位取得联系,告知出库事项。中标会员单位应事先熟知运输线路和承储单位周边道路状况,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进行出库运输作业。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三十 交易达成后,合同双方会员中任何一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按规定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后,扣除剩余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划转至守约方。

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三十七若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除按本细则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外,交易中心还将违约单位列入违约企业名单。并从违约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交易中心交易。

三十八若中标单位没有按期完成出库任务,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中心根据北京市京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文件,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并划转至北京市京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三十九条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贸易粮油竞价销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否则按照中标单位违约处理,若出现合同纠纷,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交易中心根据北京市京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文件,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并划转至北京市京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签订的协商协议书并书面函告交易中心备案。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按调解协议继续履约,调解不成的,通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十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细则适用于2025年7月4日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举行的“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2025年北京市京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竞价销售交易交易会”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十 本细则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5年6月27日